北京电子科技学院2009年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依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面向社会招收符合省(市)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规定条件的报考者。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经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颁发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我校成人教育采用业余学习形式,上课时间均为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
第四条 专升本和专科各专业学制均为二年半,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各专业学制均为五年。
第五条 我校2009年在京招生专业如下:
专科:数字媒体技术、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信息管理、法律文秘、工商行政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行政管理、物流管理、艺术设计、软件工程;
专升本:数字媒体技术、行政管理;
高起本: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影视艺术技术、行政管理;
第六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按照北京市较为审批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如有变化以北京市教委当年审批的标准为准。
第七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照北京市成人招生办公室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考生第一志愿和招生计划,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八条 当考生第一志愿专业录取已满额时考虑其第二志愿专业。经调剂录取后仍不足开班人数的专业不予开班,已上线考生转至其第二志愿或由北京市成人招生办公室调整至其他院校录取。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十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察处、北京市成人招生办公室负 责监督。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北京电子科技学院成教中心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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